时间: 2024-04-30 来源:案例
12月6日,本报从重庆市涪陵区政府获悉,重庆川东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移民安置区综合帮扶房屋安全风险隐患消除、道路及管网完善(外场附属)工程4·12触电事故已于近日查明。据悉,2023年4月12日,重庆旺新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涪陵区马鞍街道双河口(重庆川东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7万元。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劳务单位和实施工程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不按施工专项方案施工,临时用电管理混乱,监理人员未发挥监理作用,施工工人使用破损插排遇雨水漏电,行业和属地监管单位履职不到位,而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显示,事故工程的建筑设计企业为重庆川东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为XX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北)。施工总承包单位为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重庆旺新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经查明,2023年4月12日7时23分,旺新宸公司杨X、江XX、吕XX、杨XX、余X、李XX6名工人对川东船舶公司2-4厂房南侧外围墙面安装压型钢板,杨XX、余X、李XX在地面首先用电动砂轮修剪压型钢板,然后用绳子将钢板绑好并通过自制钢笼梯子顶端的滑轮吊拉到2-4厂房南侧外围墙面(墙面最低端离地约20米高),杨X、江XX、吕XX3名工人通过自制钢笼梯子爬到墙面并用电钻打自攻螺丝固定压型钢板。由于作业过程中需要临时用电,工人先用插排从2-4厂房配电箱接出电源,再用另一插排将电源接入至自制钢笼梯子上端墙面作业工人处,以便在墙面处的工人作业使用,同时,为便于地面工人作业用电,又从自制钢笼梯子上端的插排处接入另一插排并通过自制钢笼梯子缠绕向下,延伸到离地面作业工人不远的地方。
8时36分,有人喊收工,在墙面上作业的杨X、吕XX、江XX就先后顺着自制钢笼梯子下爬收工。
8时37分左右,杨X下爬到2-4厂房南侧外围墙行车平台旁边时,就擅自钻出自制钢笼梯子,取掉挂在钢笼梯子的安全扣,准备手抓厂房外墙的金属檩条横跨至车间行车平台,杨X左手接触金属檩条时,被电击,并大喊“有电”。
8时39分左右,地面作业人员杨XX发现杨X触电,立刻跑到2-4厂房配电箱关闭漏电保护开关,杨X随即坠落到地面。
现场录像显示,杨X发生高处坠落后,无人对其采取急救措施,现场工人皆茫然等待救援。9时整,涪陵中医院医护人员到达现场,经抢救无效,判定伤者杨X死亡。
经现场查勘和调查分析,调查组认为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杨X因下雨作业收工,下爬自制钢笼梯子时,擅自从自制钢笼梯子钻出,解掉安全带安全扣,横跨至行车平台,左手前臂内侧接触到厂房外墙的金属檩条,因地面作业工人使用的插排有破损,雨水进入插排,导致插排外壳带电,插排缠绕在自制钢笼梯子上,以致自制钢笼梯子上整体带电,电流从自制钢笼梯子流经杨X和金属檩条从而对地导通,从而造成杨X触电坠落。
旺新宸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违规制造并使用钢笼施工,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消除插排漏电隐患,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外建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未经审批同意就施工,临时用电管理不规范,未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消除插排漏电隐患。
调查组认为,牟XX,旺新宸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职责不到位,未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旺新宸公司,作为专业的劳务分包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
外建公司,作为施工总包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
川东船舶公司,作为建筑设计企业,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起重吊装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审批,在日常安全检查中未发现并消除实施工程单位违规施工行为,未对实施工程单位临时用电安全有效协调、管理,未派专人对施工作业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建议移交区经济信息委对其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
王X,工程建设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未严格履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项目实际负责人是技术经理黄XX,建议由移送区住房城乡建委对其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
黄XX,外建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该项目实际负责人,明知《起重吊装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和建筑设计企业审核和同意而允许项目施工;明知作业工人违规使用自制钢笼施工未制止;未严格审核特种作业人员作业资质,造成特种人员无证上岗,其行为违反了外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送区应急局对其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
聂X,XX监理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对《起重吊装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进行审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送区应急局对其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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