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抓好安全生产,就要坚持预防和治本相结合,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坚定到位,将各类安全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生命重于泰山,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搞好安全生产,就是对生命的珍惜和爱护。
值此第十九个“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嘉兴市应急管理局将推出系列安全生产警示典型案例,以前车之鉴,做到警钟长鸣,引导全市上下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红线意识,切实做到遵章指挥、遵章管理、遵章作业,保障安全生产,促进嘉兴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2019年12月4日12时30分许,位于嘉兴综合保税区内的浙江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代总经理周某指挥丁某等员工,对公司厂房内烘燥定形联合机钢平台做拆卸。
13时40分许,在未及时用吊索吊住钢架落实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未戴安全帽的丁某在第一层钢平台违规拆除钢平台钢柱上的固定螺栓,导致第二层钢平台结构失稳发生坍塌,砸中丁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
作业人员在拆卸钢平台时,在未及时用吊索吊住钢架落实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拆除钢平台钢柱上的固定螺栓,导致第二层钢平台结构失稳发生坍塌,违反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对拆除作业中较大尺寸的构件或承重物料,应采用起重机具及时吊运”的规定;丁某未佩戴安全帽、违章作业,被坍塌的钢平台砸中头部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在进行钢设备平台拆除施工作业过程中,未进行相对有效的现场安全管理,拆除工程未发包给拥有相对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使用公司的机修人员进行拆除;
2.未编制钢平台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导致作业人员无章可循,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违章作业;
3.未针对规范要求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导致工人对规范内的操作业务不熟练、不掌握,在不具备必要的安全作业技能和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作业,致使危险因素不能被及时发现和消除,导致事故发生。
根据嘉兴港区管委会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报告,2020年4月13日,嘉兴港区安监局依法对新材料公司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公司代总经理周某作为作业现场负责人,违章指挥员工开展钢平台拆除作业,且未有效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从此案中可以看出,由于当事人安全意识淡薄,野蛮作业,现场负责人违章指挥,本来完全可以避免的一起生产安全亡人事故还是发生了。从事故的表面看貌似都是个人行为,然而深挖根源,企业自身的安全管理责无旁贷。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正在腾退期间进行资产处理的企业,要深刻吸取该起事故教训,强化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一是要严格督促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二是要加强对各类特殊作业的审批。严格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不具备资质条件开展的特殊作业如上述钢平台拆除工程,应发包给具有相关资质的实施工程单位承担;
三是要有效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通过积极有效的排查,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019年11月9日9时40分许,位于嘉兴市南湖区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新建生产废水调节池工地,承包钢结构工程安装单位嘉兴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员工卢某,在擅自进行钢结构檩条的电焊作业时,电焊火星引发调节池内违规存放的废水挥发出的易燃易爆气体闪爆,造成调节池顶部混凝土掀开,导致在池顶作业的8名工人被不同程度砸压,其中1名工人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1.化工公司在尚未完工的新建生产废水调节池内违章打入生产废水(内含有甲苯、乙醇、甲醇等易燃成分),由于调节池顶部封闭,调节池含有的易燃液体挥发在废水调节池内形成易燃易爆气体。
2.新材料公司在未取得相应级别的动火作业证的前提下,员工卢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证的情况下,未在动火审批区域内动火,擅自在废水调节池顶上进行电焊(动火)作业,引发池内爆炸性混合气体闪爆。
1.化工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未办理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废水处理项目,且在项目未完工的情况下违规提前投入使用,盲目追求项目进度,违规将钢结构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新材料公司施工。对导致本次事故得以发生的各种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形成安全生产协同监管机制,动火等特殊作业存在审批不规范、风险辨识及安全措施不到位、现场安全监管未落实等问题;
2.新材料公司在不具备施工资质且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承接钢结构施工工程,现场管理混乱。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不到位,未督促和教育员工严格遵守特种作业安全规定。
根据南湖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报告,2020年2月29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化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陈某分别作出“罚款35万元”、“罚款21.0974万元”的行政处罚;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违法承包工程的新材料公司及其负责人马某分别作出“罚款3.591万元”、“罚款0.28728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公司分管基建的常务副总经理曹某与分管环保工作的副总经理邹某,因违规将钢结构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新材料公司,盲目追求项目进度,违规同意(安排)将废水打入未完工的调节池内,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卢某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的情况下,违规开展动火作业,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这是一起典型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案件,事故教训令人警醒、发人深思,其涉及多方面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主要体现在:
一是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责任未落实。企业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全面落实废污水处理项目报批、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及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等各环节的管理,安全生产决策缺少监督机制,仅通过企业高层会议协商,在未经安全论证的情况下将生产废水提前排入新建调节池内,安全管理的随意性较大;
二是安全生产统筹协调管理不到位。企业常务副总经理曹某,作为生产负责人,未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安全意识淡薄、法律责任缺失,将安全工作全权交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但未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备生产计划,使实际生产与安全管理脱节;
三是安全风险辨识不足。企业在明知该废水调节池基本属于封闭状态、且在事发前已有气体产生泄漏征兆时,未及时停工认真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并采取相关措施,亦未向外协作业人员及时通报相关情况,侥幸心理凸显,以致事故发生;
四是动火作业审批不严。企业未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准则规范》(GB30871-2014)落实电焊动火作业审批及采取对应安全防范措施等要求,将本应是特级动火作业降为二级动火作业进行审批,以致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发生意外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