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新疆日报讯(记者王亚芸报道)日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据介绍,临时用地管理在保障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方面发挥了非消极作用,但在管理实践中还存在随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擅自扩大临时用地应用限制范围、补偿不到位、复垦监管不力等问题。
《通知》指出,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一定要能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应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定。临时用地应科学合理选址,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可利用非耕地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
《通知》明确,临时用地的范围有:建设项目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实施工程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直接服务于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等。
《通知》要求,严格按照应用限制范围批准和使用临时用地,与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没办法恢复到原地类或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审批和使用临时用地;不得以临时用地名义建设永久建筑设施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通知》强调,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用临时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地(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再下放或委托临时用地审批权。临时用地有效期从批准之日起算,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4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知》还对相关权利人权益保障、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和政策执行监管等内容做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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