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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1-01 来源:杏彩体育赞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的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1、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告:2019-105)。根据【(2019)沪0106民初4084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期延误违约金人民币465万元(详见公告:2021-003)。

  案件进展: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民终1631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

  (2)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426.59元,由上诉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诉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

  被告: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原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告:2019-086)。

  案件进展:根据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1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2)案件受理费141,320元,由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3、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仲裁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详见公告:2019-105)。

  案件进展: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调字第0486号】调解书,根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的相应内容,仲裁庭确认的调解结果如下:

  申请人、被申请人共同确认,就本案合同项下,申请人实际完工部分工程结算金额为20,119,653.90元,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支付1,687,281.82元,尚余18,432,372.08元未付;

  申请人、被申请人共同确认,本调解书出具后,双方一同向梁山县公安局追索应付未付工程款。梁山县公安局向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后10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扣除2.5%的管理费后的工程款。双方同时确认,被申请人在本调解书项下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的最晚时间和金额如下:

  (2020)鲁民终3117号民事判决书、(2020)鲁08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梁山县公安局应付被申请人的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罚息等,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2.1先行抵扣被申请人因向梁山县公安局追索工程款实际发生的费用612,928.22元;

  2.2剩余部分(若有)由申请人、被申请人按5:5比例分配,被申请人收到梁山县公安局向被申请人支付的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罚息等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扣除被申请人追索工程款实际发生的费用612,928.22元后的50%的款项;

  本案本请求仲裁费307,777.34元(已由申请人全部预交),全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案反请求仲裁费40,333.45元(已由被申请人全部预交),全部由被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日照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告:2020-018)。一审法院已出具【(2020)鲁1102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告:2021-003)。

  案件进展:根据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1民终917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

  (2)二审案件受理费26,153元,由上诉人日照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概述:因产品采购合同纠纷,河南捷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详见公告:2021-018)。

  案件进展: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调字第0441号】调解书,根据双方当庭达成的和解协议,仲裁庭确认的调解结果如下:

  (1)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第一笔款项138,000元;

  (2)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3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第二笔款项138,000元;

  (3)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3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第三笔款项138,000元;

  (4)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3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第四笔款项138,000元;

  (5)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3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第五笔款项138,000元;

  (6)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3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第六笔款项138,000元;

  (7)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第七笔款项138,000元;

  (8)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3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第八笔款项138,000元;

  (9)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3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第九笔款项138,000元;

  (10)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3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第十笔款项138,000元;

  (11)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3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第十一笔款项138,000元;

  (12)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3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第十二笔款项142,000元;

  (13)若被申请人未按期足额支付任何一笔款项,被申请人应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剩余全部款项,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调解书项下确认的全部债权金额;

  (14)本案仲裁费39,634.80元(其中仲裁员报酬25,820.80元,机构费用13,814.00元,已由申请人全部预交),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概述:因买卖合同纠纷,北京嘉士凝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告:2021-018)。

  案件进展: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13467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1)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嘉士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98,087.80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货款20万元;于2021年7月30日前支付货款12万元;于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货款12万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货款12万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货款12万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货款12万元;剩余货款98,087.8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

  (2)案件受理费6,390元,由原告北京嘉士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3,110,000元等(详见公告2019-049)。被告不服一审法院【(2019)黔2328民初76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民终218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2019)黔2328民初763号】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重审。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立后,于2020年7月9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作出【(2020)黔2328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告:2021-003)。

  案件进展:被告不服判决,再次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民终1081号】民事裁定如下:

  (1)撤销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8民初181号】民事判决;

  案件概述:因买卖合同纠纷,飞利泰公司向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作出【(2020)云0103民初8828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告:2021-003)。

  案件进展:飞利泰公司根据上述一审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如下:

  案件概述:因产品采购合同纠纷,天津市兴先道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2021)京仲案字第2918号】,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申请人设备款1,500,000元及违约金72,649.10元;

  2、河南天丰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仲裁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产品采购合同纠纷

  案件概述:因产品采购合同纠纷,河南天丰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2021)京仲案字第1937号】,请求如下: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所欠申请人货款及质保金792,450元及违约金192,473.08元(以合同约定的标准从违约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以后违约金算至货款及质保金付清之日)。总计984,923.08元;

  案件进展: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调字第0549号】调解书,根据双方当庭达成的和解协议,仲裁庭确认的调解结果如下:

  (1)确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货款792,450元【具体支付时间及金额按下述第(2)至(11)项执行】;

  (11)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62,450元;

  (12)本案仲裁费34,456元(仲裁员报酬为22,819.08元,机构费用为11,636.92元,已由申请人向本会全额预交),全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13)如被申请人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任一笔款项支付义务,则所有未到期的款项支付义务提前到期,申请人可就本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中全部未付清的款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概述: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丰预民字第20074号】,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及补充协议,向原告支付律师服务费人民币3,826,072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20,446元(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3月15日);

  4、浙江华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宁波家和兴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浙江华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浙0213民初1967号】,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1,120,000元及利息2,599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所诉请的工程款在涉案工程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概述:武汉诺豪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2021)京04民特500号】,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技术服务合同》中关于仲裁的约定无效。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6、南京玲珑乐智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案件概述:因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南京玲珑乐智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2021)京73民初416号】,请求如下: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10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

  7、南京玲珑乐智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案件概述:因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南京玲珑乐智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2021)京73民初417号】,请求如下: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8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10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

  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的相关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对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做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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